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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年龄: 25年5个月26天HTTP/1.1 200 OK 类型:text/html; charset=UTF-8 过期时间:2015年11月08日 14:27:31 访问时间:2015年11月08日 14:27:31 缓存控制:private, max-age=0 修改日期:2015年11月07日 02:34:56 网页标记:"2047d812-7732-44de-9981-3395b575a50c" Content-Encoding: gzip X-Content-Type-Options: nosniff 网站XSS保护:1; mode=block 文件大小:60856 服务器:GSE 网站编码:UTF-8
網頁首頁官網律師收費表事務所簡介線上免費法律諮詢來電免費法律諮詢網友留言版聯絡我們友站連結網頁2訴訟律師撰狀車禍離婚、子女外遇、通姦遺囑勞資不動產相關毒品2016/03/01網站公告呼叫「Sandy」網友,您於本網站的「線上免費法律諮詢」提供的email有誤,以致我們無法回覆您的法律提問喔。呼叫「鄧OO」網友,您於本網站的「線上免費法律諮詢」提供的email有誤,以致我們無法回覆您的法律提問喔。【企業徵才】打字工讀生~限法律系(在學亦可)~本所誠徵「法律系-打字工讀生」,條件不拘,中文打字快者佳,上班時間彈性,薪資面議。工作地點: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11號14樓(南京松江捷運站4號出口)。 連絡方式: 02-2516-6565履歷請投jianlyulaw@gmail.com 。站長推薦:為便利網友,我們做了如下的分類1、建律-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網。(訴訟書狀)2、建律-毒品法律案件研究網。(毒品法律、實務)3、建律-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網。(存證信函範例)4、建律-不動產法律糾紛研究網。(不動產法律、實務) ~希望我們微薄的付出,能對社會有所貢獻~閱讀更多 »張貼者:建律法律事務所於下午3:20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Twitter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反應: 位置:104台灣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11號2015/11/04扶養人可否主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扶養人可否主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一、解析民法第1181之1條(一)法條:民法第1181之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第一項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之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二項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三項 前兩項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得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欸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二)立法理由及說明:一、本條新增。二、按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最高法案九十二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則認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裡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加以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與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第七十四言台上字第一八七O號判例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覆議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諸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三、至受扶養義務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至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礙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二項,明訂法院得完全免除其義務。四、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爰仿德國民法第一千六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列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以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三)實務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104年度家親聲字120號裁定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子女,相對人不顧己有婚姻關係,與聲請人母親何0美育有聲請人,聲請人出生後即由母親單獨扶養,相對人未曾探親,關心聲請人,亦『未負擔養育聲請人之責』,以致聲請人從未感受過父子之情,親子關係名存實亡,而聲請人於求學期間半工半讀,並辦例助學貸款完成學業,成長過程備感艱辛,對聲請身心造成莫大的傷害,且聲請人尚須扶養母親,按月親嘗助學貸款,無力負擔相對人扶養義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181之1規定,請求減輕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扶養義務等語。直系血親互相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共平,父撫養義務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惟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之1、2項則定有明文。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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